明承业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主要责任,法院改判同等责任
来源:明承业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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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行车道行驶,李某驾驶车辆快速超越王某车辆后,遇到积雪,侧滑横于路面,王某避让不及,王某车头与李某车辆右侧车身正面相撞,事故造成李某家人甲当场死亡,乙重伤,李某车辆全损,王某车辆严重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将王某刑事拘留7日,后办理取保候审。在事故认定书未作出之前,王某找到我所,希望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李某违章超车后,将车辆侧滑横于路面,王某避让不及才导致两车相撞。律师将上述事故发生的情况及律师法律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第一时间找到交警大队沟通案情,提出双方均应当承担同等事故责任的意见。(依据法律规定,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交警大队作出双方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书,李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核,交警支队作出维持结论。李某又不服,向公安厅信访,但公安厅作出改变事故责任的信访核查意见书,即王某为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交警大队则重新作出王某为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的事故认定书。

因交警大队重新作出主要责任的事故认定书,公安局将本案以交通肇事罪进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本案移送至检察院。检察院在移送起诉期间,听取了律师意见最终以事故认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后,李某及其家人将王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各项赔偿金80余万,律师提出李某在高速公路超车,未尽谨慎驾驶的主意义务,车辆超车后将车辆侧滑横在路面,王某对此无法预见,避让不及才造成此次事故,故李某应当承担同等责任。最终法院听取律师意见,判决双方为同等责任,判决王某承担赔偿金40余万元。

在本案中,律师全程参与交通事故的处理,前期介入和交警部门沟通案情,中期向检察院提交意见,后期代理案件开庭,最终使本案圆满结案,避免了因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主要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承担了50%的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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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明承业
  • 执业律所:
    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650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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